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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不“上牌”上路行驶将罚款20元
来源:北京晚报  2006-01-04 
 

       自2006年2月15日起,凡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交管部门将对车主依法处以20元罚款,如果车主拒绝缴纳罚款,交警将依法扣留车辆。

  交管部门表示,自2006年2月15日起,查获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值勤民警对驾驶人处以20元罚款,并当场收缴。如果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由值勤民警当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电动自行车。被处罚人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到有关交通支、大队执法站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的,交管部门将发还车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燃油助力车及依法不予注册登记的电驱动二、三轮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民警在道路上查获行驶中的此类车辆后,将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罚款200元。经驾驶人签字后,《处罚决定书》将送达本人,如果驾驶人拒绝签字,值勤民警应予注明。

  车辆被扣后,驾驶人需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之后持罚款收据和车辆的合法来源凭证到违法行为地交通支、大队执法站办理发还车辆手续。如果驾驶人未缴纳罚款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车辆将不予发还。如车主逾期仍然没有接受处理或不能提交合法来源凭证,交管部门将发出相关公告,公告后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或无法提交合法来源凭证的,车辆送机动车解体厂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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