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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1实施交通事故定责标准
来源: 2005-04-29 09:31 
 

  表二

  14类行为负主要责任

  1.车辆在路口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2.车辆在路口未按交通信号通行事故。

  3.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未各行其道的事故。

  4.车辆在路段未按规定让行事故。

  5.车辆未按规定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事故。

  6.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事故。

  7.机动车未按规定调头事故。

  8.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事故。

  9.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

  10.机动车违反规定装载事故。

  11.机动车未按规定行车、停车发生的乘车人事故。

  12.行人未按规定通行的事故。

  13.未按规定施工、作业事故。

  14.未按规定设置广告牌、管线事故。

  -链接

  1.《标准》中规定了12种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情形,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事故办案民警办案,同时也有利于约束驾驶人的违法行为。12种行为见表一。

  2.《标准》中将导致发生的严重过错行为确定为A类行为,A类行为共14项,有93条;将在事故中起属于一般过错的行为确定为B类,B类有3项,共有32条。14项A类行为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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