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先生现在后悔不已,就因为朋友借自己的身份证租车出了事故。 4月20日,在106国道固安界,黄先生的朋友冯某驾车与前面一辆大货车发生事故,造成坐在冯某车内的李某死亡,另外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固安交警队作出责任认定,冯某和大货车司机分别承担事故一半的责任。交警队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冯某驾驶的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不符合安全标准,并有超速的违章行为。 因冯某当时是借黄先生的身份证在租赁公司租的车。事后,因赔偿问题,死者李某的家属将大货车司机、冯某和黄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0余万元。 ■律师观点 租赁公司也要赔偿 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认为,汽车租赁公司出租的汽车必须符合安全运行的标准,必须保证车况良好,而交警在事故中认定该车车况有问题,因此租赁公司应该承担事故一定的责任。 具体的责任还需要细分。魏双鸣说,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大货车承担一半的赔偿。而另一半应该由租赁公司和司机冯某共同承担,而二者要分担的比例,要根据车况不好和超速行驶在事故中占的主要因素进行再细分。在此事故中,黄先生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他与事故并没有关系。 信报记者 孙金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