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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赔偿认定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2005-07-06 09:19 
 

  “虽然是我的车追了尾,但搬家车的车厢内本不应该有人在里面,我觉得搬运工被货物砸伤不应该由我赔偿。”昨天,高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所遇到的事故。

  前不久的一天晚上,高先生开车回家,突然对面车道快速驶来一辆车,由于那辆车灯光刺眼,影响了高先生的视线,他与前面的一辆货车追了尾。

  高先生车前脸全部被撞坏。因为货车是一辆搬家车,车厢内除了冰箱等物品外还有两个搬运工在里面。两车的撞击使车厢内的货物砸伤了二人。

  交警作出责任认定,高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搬家车一方不仅要求高先生赔偿货物的损失,受伤的搬运工也要求高先生支付医疗费。但高先生认为,两个搬运工的医疗费不应自己承担。

律师观点:

交警责任认定不等于赔偿认定

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孙勇律师认为,新交法实施以后,交警仅负责认定事故责任,但在具体赔偿时,交警的责任认定与赔偿认定往往不是一一对应的。

  律师说,在本案中,高先生因与货车追尾,交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是没有异议的。但在具体赔偿时,由于搬家车一方人货混装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更大的损失,因此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

信报记者 孙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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