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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法院先扣车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5-07-12 09:52 
 

  为防止肇事车主转移财产房山法院出台新规———

  本报讯 粟先生的母亲今年6月29日晚上外出遛弯时,被一辆富康轿车撞伤后身亡。昨天,臂戴黑纱的粟先生到房山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办完手续后,房山法院的法官跟随粟先生来到富康车停放现场,当场对肇事车辆贴上了封条进行了财产保全。昨天,由房山区人民法院、房山区交通队、区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有效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开始试行。粟先生成了这一新措施的第一批受益者。

  据房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仲侠介绍,随着私人轿车数量的大幅增加,仅房山区境内去年发生交通事故就达7908起,伤亡1656人。过去由于交通队和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大量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交通队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涌入法院。这些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又没钱请律师,所以当距事故发生少则数月、多则跨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肇事方往往早已进行了财产转移,人也东躲西藏不见踪影,所以即使法院通过判决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也会由于被告方拒绝配合,使判决书成为一纸“白条”。

  此次出台的《若干意见》规定,今后房山法院对于司法局指定的专职律师事务所应被代理人请求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不必再像过去那样要求由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而只需要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担保函,法院即可对肇事车辆进行查扣。这样既可以保证肇事司机配合交通队和法院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同时可以保证法院判决的有效执行。对于担保错误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担责?张副院长介绍,按照规定,被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在以自身信誉为被代理人担保时,可以按照保全标的额的1%最高不超过3000元收取酬金,同时律师事务所和办案法官都负有对于财产担保的审核义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担保获得一定酬金的情况下,应承担担保错误的相应责任。

  昨天试行的《若干意见》还包括,房山司法局选派两家律师事务所进驻房山交通队,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房山法院设立专门合议庭和执行小组,确保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高效审理和快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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