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 新华社电(记者 李南玲)记者从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司机撞死行人案,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肇事车辆登记车主被判赔81万余元。据了解,这是深圳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审理的获赔金额最高的一起交通事故案。 2004年8月7日19时30分许,易某驾驶阳山长秀运输有限公司粤Z\GR04港号牵引车在南山区龙珠大道行驶至龙珠六路路口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当场死亡。2004年8月25日,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队作出认定:被告易某驾驶的粤Z\GR04港号牵引车制动器不符合技术标准,在经过人行横道遇行人蒋某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易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蒋某的家属随后将易某、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李某、阳山长秀运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南山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易某是被告李某雇佣的司机,系职务行为,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死者的家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的两个儿子及其母亲等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阳山长秀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