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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处理不服可拒绝签字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2005-07-21 10:12 
 

  张先生越想越冤枉,自己和自行车发生事故,对方负全责,可自己却承担了事故全部的赔偿。本来自己是受害者,结果法院却判他赔偿骑自行车人1万多元的损失。这都是因为自己当时在交警的事故简易处理单上签了字。

  前不久,张先生开车到朝阳区办事途中与一辆突然冲出来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骑自行车人受轻伤。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过勘查和询问,认定骑自行车人承担事故全责。但在赔偿问题时,交警以新交法76条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为由,认定张先生要承担全部赔偿。张先生虽然觉得不合理,但交警在场,自己又不想耽误时间,还是在简易程序处理单上签了字。

  张先生询问了自己的朋友,认为自己承担全部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拒绝支付骑车人的损失。于是,骑车人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交警的认定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等和事故带来的间接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当时在交警的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单上签了字,就等于承认了自己要负全部赔偿的认定,因此,法院维持交警的张先生负全部赔偿的认定,判处其赔偿对方1万余元的损失。

  律师观点:不服交警认定可拒签

  魏双鸣交通顾问公司的魏双鸣先生说,首先,要说明的是,现在人们对新交法76条的认识存在误区,并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在赔偿时,考虑到非机动车一方为弱势群体,会让机动车按照最低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至于最低的赔偿标准是多少,魏双鸣说,各个城市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照事故全部损失的10%—20%进行确定。

  另外,魏双鸣说,在当事人一方对交警的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不服时,有拒签的权利,并可最终通过法院认定来解决。

  信报记者孙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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