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刘洋)今后新马路5年内不得挖掘,马路上井盖如果丢失道路产权单位必须及时补齐,养护维修责任人不对公路进行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这些规定都将在8月1日伴着《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实施而开始执行。 城市道路大修后3年不得挖掘 对于道路中经常出现的“马路拉链”问题,新《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事故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路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挖掘道路许可手续。 井盖丢失,产权单位要及时补 对于井盖丢失,新《办法》规定,附设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及其井盖、雨箅,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井盖、雨箅缺损、移位、下沉等影响交通和安全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共用管廊。 城市道路须定期组织检测评估 新《办法》还规定,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并及时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定期组织对城市道路的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 不遵守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城市道路的检测评估,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