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增新规矩——— 本报讯 从今年9月1日开始,将实施新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下文简称《简处规定》)。交管局事故处解释,这次新规定与以往的最大区别在于,机动车与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之间也可“私了”了。 目前,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攀升,北京每年要发生几十万起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而大量事故的存在正是导致道路拥堵的重要原因。据统计,这些事故中的93%都是没有人身伤害和大的财产损失的小事故,快速处理这些事故对于缓解道路拥堵将起到重要作用。 此次实施的新规定按照今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中的全责情形进行分类,规定了若干种需要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违法行为,司机与别人发生事故后,只要照此比对,即刻便知自己应负担什么责任。 而且,此次实施的新规定最大的不同之处是,非机动车之间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也可以自行进行快速处理了。新规矩第13条第10款规定: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这在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中是没有的。 据了解,这已是交管部门自2003年首次出台司机“私了”事故规则后的第二次修改了。交管局将于本周向社会告知即将于今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的详细内容。同时,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通告》废止。 此次实施的新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和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范围;二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现场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三是确定责任的方法及应当承担责任的53种过错行为;四是对酒后、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加重其责任。 3点关于“当事人”的不同 1.当事人所负责任的概念不同。《通告》中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种民事赔偿责任;《简处规定》中的责任是原因责任,通俗地讲,就是事故的发生到底怨谁,是由谁的过错引起的,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对当事人责任的表述是相一致的。 2.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和数量不同。《通告》中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仅指机动车,数量也只有36种;《简处规定》中所列当事人过错的对象不但有机动车驾驶人,也有非机动车驾驶人,过错行为的数量也增加至53种。 3.对当事人责任的设定不同。《通告》中只设定了全部责任和同等责任两种,而《简处规定》中还增加了全责条款和主、次责任的条款,使之责任的确定更加完整,更加贴近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 7种不可以“私了”的情形 符合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即使是简单、轻微事故,当事人也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得自行协商解决。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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